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6财保7号
申请人安徽玉珊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价值180万元财产。担保人洪芳提供合肥市龙居山庄翔龙居3幢502室房屋为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玉珊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小兵
书记员 迟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