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

***与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26民初3873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9日,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蜈蚣山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百龄,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黄佳鸿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静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