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602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少松,行长。
被执行人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百龄,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蔡家富,经理。
被执行人张百龄,男,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白美美,女,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蔡家福,男,汉族,1952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张百龄、白美美、蔡家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张百龄、白美美、蔡家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张百龄、白美美、蔡家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清标
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
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