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漳州台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民初32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856595822Y。
负责人:纪小围,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漳州台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50772X。
法定代表人:张胜达,总经理。
被告: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9382307P。
法定代表人:张百龄,总经理。
被告:张胜达,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张伟,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李雅玲,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张百龄,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白美美,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诉被告漳州台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张胜达、张伟、李雅玲、张百龄、白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亦无其他规避法律的行为,可以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林 立
审 判 员  苏雅冰
人民陪审员  邱永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剑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