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

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5028号之一
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斗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9599180XB。
法定代表人:阮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洋,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蜈蚣山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9382307P。
法定代表人:张百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对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4464元,撤诉减半收取2232元,由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叶
审 判 员  方艺静
人民陪审员  洪惠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洪 峰
书 记 员  许福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