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执3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东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福路**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84769856。
负责人陈艺明,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蜈蚣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9382307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台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蜈蚣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50772X。
法定代表人张胜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白美美,女,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东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漳州台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白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6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602执3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卞国平
审判员 张雨平
审判员 林 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