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48506Q。
负责人:李友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台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蜈蚣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50772X。
法定代表人:张胜达,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蜈蚣山路**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9382307P。
法定代表人:张百龄,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胜达,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李雅玲,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张百龄,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白美美,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漳州台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漳州百龄园艺有限公司、张胜达、**、李雅玲、张百龄、白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闽06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于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06387.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176元、执行费52669元。
经查询,本案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经反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吴光宇
审判员 胡朝群
审判员 黄荣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晓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