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30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执行人:江西同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工业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7NURD4D。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同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2915元,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受理费1379元,执行费13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当于本案债务数额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当于本案债务数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三、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