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30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江西省婺源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执行人:江西同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工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7NURD4D。
法定代表人:**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江西省婺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同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1130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