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30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赋***村坡牛皮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5NH68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同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工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7NURD4D。
法定代表人:**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婺源县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同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1130执1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