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执保819号
申请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商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中基天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8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济南国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羊头峪路28-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保全****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基天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国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金额440358.93元,实际保全金额0元。因无其他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812执保819的执行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