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民初1798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86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文员。
原告**与被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