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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民初1798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86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文员。 原告**与被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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