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02民初5230号
原告:安徽中合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
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QPW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薰化路与柏山路交口恒大悦澜湾S6#楼商铺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PERY5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与银屏路交口恒大广场2号地块商务写字楼51层5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855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中合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与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合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丰公司、恒大合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粤丰公司、恒大合肥公司共同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中合公司投标粤丰公司招标的宣城恒大翡翠华庭首期供水泵房设备采购安装工程项目,并于2019年7月4日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恒大合肥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后中合公司中标,且已完成施工,但粤丰公司、恒大合肥公司至今未退还该5万元投标保证金。
粤丰公司、恒大合肥公司未应诉答辩。
中合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招标文件、2019年7月4日5万元转账电子回单,本院将该组证据依法送达给了粤丰公司、恒大合肥公司,粤丰公司、恒大合肥公司未举证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中合公司所举证据“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对中合公司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投标文件载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回标之后90个日历天。
本院认为:中合公司投标案涉项目并交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事实清楚,中合公司中标且工程已完工,其要求粤丰公司返还该投标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因中合公司庭审陈述“粤丰公司欠其他项目工程款,未交纳履约保证金”,结合投保文件关于保证金有效期的约定,本院确定投标保证金应于交纳后90个日历天期满之次日即2019年10月4日返还,逾期则自2019年10月5日起承担利息损失。中合公司投标工程的发包方系粤丰公司,恒大合肥公司仅系投保保证金的指定收款人,且粤丰公司也非一人公司,恒大合肥公司并非其唯一股东,因此中合公司要求恒大合肥公司承担共同或连带返还保证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粤丰公司、恒大合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中合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合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