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合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中合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执4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合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QPW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南湖路恒大御府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T55M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与银屏路交口恒大广场地块商务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855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合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合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2903.72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开始多次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3日、10月31日、11月28日、12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11月1日、12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4、本院至湾沚区、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查无记录,本院委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查无记录; 5、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B3××**、皖B7××**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 6、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线下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