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2531号
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岱山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44249530。
法定代表人:黄书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监局大楼5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0192450F。
法定代表人:张灿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翟华菁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文娟
书 记 员 项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