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237号
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岱山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44249530。
法定代表人:黄书云,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锦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镇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监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0192450F。
法定代表人:张灿旭,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锦旭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锦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77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