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旭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锦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349号
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205国道桓台县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海婷,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汕镇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监局大楼5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0192450F。
法定代表人:张灿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保全费350元,由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巩若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