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旭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锦旭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255号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205国道桓台县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海婷,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锦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汕镇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监局大楼5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0192450F。
法定代表人:张灿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锦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2349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锦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巩若润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