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27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锦旭建设有限公司(原芜湖中亿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湾址镇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监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0192450F。
法定代表人:张灿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旭建设有限公司(原芜湖中亿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25执2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