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旭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市恒远卷门厂、锦旭建设有限公司(原芜湖中亿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2775号之二
申请人:滁州市恒远卷门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2MA2NKTYG7B。
责任人:王席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阳,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锦旭建设有限公司(原芜湖中亿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湾址镇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监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0192450F。
法定代表人:张灿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君,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胜,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恒远卷门厂与被执行人锦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冻结了**的银行卡,现因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凌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