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天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市金天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0635号
原告:***,女,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前高庙乡龙潭村后张营**组*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雯雯,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吉林市金天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土城子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307830500P。
法定代表人:佟铁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金天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尚北园16-1-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89417F。
法定代表人:高洪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洪泉,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吉林大街7-32号华强大厦13层、14层、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742235150。
负责人:谷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华,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
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亭,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金天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金天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洪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羚
代理审判员  贾有余
人民陪审员  郭俊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文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