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3002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195X9,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
法定代表人:李军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巍,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5GU12B,住所地:汝州市向阳路海天假日酒店8楼。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并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6.8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世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