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4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南初、程军,湖南可福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日生,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市府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0679229XB。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向阳路海天假日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5GU12B。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公司董事长。
明炬公司、新奥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杰、阚世宏,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源松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都市锦绣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EUYCX5。
法定代表人:李妍,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源松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2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于2021年9月29日向***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交纳上诉费,限***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二审诉讼费,期满未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该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收到上述通知后,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交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华平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尚少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