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6072号
原告:河南省陆浑灌区汝州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西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41706741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单位工程科科长。
被告: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向阳路与云禅大道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5GU1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利娟,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省陆浑灌区汝州市管理局与被告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省陆浑灌区汝州市管理局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陆浑灌区汝州市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