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净化设施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净化设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8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净化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月牙河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兆起,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1路27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翠霞,主任。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净化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582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8342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名下价值108342元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