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13589号
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年,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晖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晖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招伟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