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草厂建筑公司与北京星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11199号
原告:北京市通州草厂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被告:北京星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原告北京市通州草厂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星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通州草厂建筑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通州草厂建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通州草厂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草厂建筑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