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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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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3212号
原告:***,女,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国,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屹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6926341M,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218号2幢4175室。
法定代表人:陈益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苗花,公民身份号码XXX,女,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290476X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岳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坦红,公民身份号码XXX,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碟,公民身份号码XXX,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屹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伟良
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小红
书记员包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