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877号
原告:***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西老董庄村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NCAGP2L。
被告:阳谷县缆城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西湖电缆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M5CM45C。
原告***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缆城小镇置业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2021年3月16日,原告***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振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席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