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恒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法定代表人:董存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法定代表人:王增启,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521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P7××**小型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P7××**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红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