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湖南明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624执保229号 建华建材(湖南)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624民初1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你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明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将如下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一、于2022年6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明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7609.74元、在湖南农信社账户存款364383.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于2022年6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收在湖南农信社账户存款8769.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2)湘0624民初1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建华建材(湖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明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经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