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塔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1执17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314089183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和路398号2幢6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依法对原告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112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民终8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2746.5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就未偿执行款于2023年1月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其自身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浙1121执1759号一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