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22民初5222号之一
原告: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西九路9号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81572X。
法定代表人:熊小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妍,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纬一路1号恒泰丽园9幢9-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74560568T。
法定代表人:朱有维。
原告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2324元,由原告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陆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