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22执保641号
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桂0122民初52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已解除对原告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6960元的保全(户名: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账号:45×××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科园大道支行);已解除对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78×××72银行账户存款223200元的保全;已解除对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62×××16银行账户存款223200元的保全;已解除对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11银行账户存款223200元的保全;已解除对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78银行账户存款223200元的保全。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22民初52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