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22执保607号
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桂0122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冻结申请人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6960元(户名:广西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账号:45×××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科园大道支行)。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78×××72银行账户存款223200元,实际控制金额10959元,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62×××16银行账户存款223200元,实际控制金额8133.21元;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11银行账户存款223200元,实际控制金额4125.19元;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78银行账户存款223200元,实际控制金额88410.55元,上诉银行账户存款均为网络冻结,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3日。
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22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