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民初4617号
原告: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7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7785101K。
法定代表人:龙德明,职务经理。
被告:重庆成峰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路9号锦苑A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9803759XG。
法定代表人:万平。
原告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成峰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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