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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财保1号
申请人:湖北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随县厉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广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随县厉山镇二桥西端。
法定代表人:吕国运。
申请人湖北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广大投资有限公司价值7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责任限额为7000万元的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广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随县厉山镇神龙居委会,土地使用权证为随县国用(2014B)第001081号、随县国用(2014B)第001082号、随县国用
(2014B)第001083号、随县国用(2014B)第001084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被申请人湖北广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随县厉山镇神龙居委会(新厉山五区部分),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随县不动产权第0××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广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随县厉山镇老街,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证号为鄂随县商预字(2016)0007号预售许可证书中载明的“随县城市棚户区(厉山老镇)改造一区建材市场1#-3#楼”、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证号为鄂随县商预字(2017)0001号预售许可证书中载明的“‘新厉山小区’四区1#楼”、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证号为鄂随县商预字(2017)0002号预售许可证书中载明的“‘新厉山小区’四区2#楼”、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证号为鄂随县商预字(2017)0003号预售许可证书中载明的“‘新厉山小区’四区3#楼”、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证号为鄂随县商预字(2017)0004号预售许可证书中载明的“‘新厉山小区’四区4#楼”的房产,以及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广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随县厉山镇二桥西端,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证号为鄂随县商预字(2018)0013号预售许可证书中载明的“随县城市棚户区厉山老镇改造项目(新厉山五区)10#”、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证号为鄂随县商预字(2019)0003号预售许可证书中载明的“随县城市棚户区厉山老镇改造项目(新厉山五区)3#”、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证号为鄂随商预字(2019)0061号预售许可证书中载明的“随县城市棚户区厉山老镇改造项目(新厉山七区)1#、3#、4#、5#、6#”、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证号为鄂随商预字(2020)0005号预售许可证书中载明的“随县
城市棚户区厉山老镇改造项目(新厉山七区)2#”、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证号为鄂随县商预字(2020)0016号预售许可证书中载明的“随县城市棚户区厉山老镇改造项目(新厉山五区)12#”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熊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庞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