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1民初325号
原告:**,住靖远县。
被告:**,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2021年4月22日,原告**以其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自我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负担。
审判长 陈玉龙
审判员 王茂基
人民陪审员 李 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焦丽丽
书记员 韦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