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305-3号皇家面馆(旗舰店)对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4元,减半收取计4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