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

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510号 申请保全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钻石街1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82000480E。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性,1973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保全人: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住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西长春路西段147-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123611258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名下账户进行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