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29号之一
原告:五莲众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中至镇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P5D14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九江中振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星子镇蓼花村西街2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MA35L33F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五莲众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中振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五莲众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莲众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莲众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8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68元,由原告五莲众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凯
书 记 员 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