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2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新福乡新福村太平山屯,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82********。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花园街七委十六组,公民身份号码2311021974********。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九江中振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星子镇蓼花村西街2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MA35L33F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日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九江中振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振水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