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0503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788号5幢178室。
法定代表人:林兴进。
被执行人:浙江阿斯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外环西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宝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阿斯顿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275477.83元,申请执行人上海宝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故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