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503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和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丁家港村318国道北侧(生力路)。
法定代表人:魏安虎。
被执行人:浙江阿斯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外环西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和诚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浙江阿斯顿电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和诚汽车修理厂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27136.2元,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和诚汽车修理厂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和诚汽车修理厂据以申请的(2020)浙0503民初38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