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阿斯顿电梯有限公司

湖州南浔和通货运部、浙江阿斯顿电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3888号 原告:湖州南浔和通货运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经济开发区鑫达国际物流园区C区11号。 代表人:***。 被告:浙江阿斯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外环西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南浔和通货运部与被告浙江阿斯顿电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湖州南浔和通货运部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南浔和通货运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南浔和通货运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南浔和通货运部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