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919号
原告:北京明澈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1693号。
法定代表人:闫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中山南街47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翔,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英,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明澈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明澈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中,被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并非北京市门头沟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北京明澈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予以佐证,其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明澈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明澈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明澈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婧怡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宋敏敏
书 记 员 王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