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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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15505号
原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山南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丝路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丝路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计2399元,由原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晶晶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茸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