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16民初22944号
原告天保中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睿联(天津)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保中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被告睿联(天津)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王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工程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竣工验收拖延,应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双方往来邮件及其他证据,邮件内容并未对工期延误问题所有涉及,对于工期双方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此难以认定;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原告未提供确实的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在本院释明下,原告亦未申请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渤海港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建造施工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渤海港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发包给被告,承包范围包括:为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渤海石油港区污水处理厂的提升改造项目的建造施工(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等内容)和提供相关辅料(包括曝气管线、曝气头、辅料电缆等)满足改造施工要求。详细工程量参见本合同附件2:工程量清单、澄清纪要、会议纪要、除工程量清单和纪要中标注的甲供设备和承包人供货的设备和材料外,其他工作内容均属于分包人的工作范围,甲供和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由分包人负责安装施工。工期为自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0月19日。签约合同价为550000元,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此价格包括了承包方要求工作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渤海港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建造施工本身的费用、人员费、设备租赁费、相关材料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保险费和伴随交运的有关费用、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各种税费等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工程款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预付30%。分包人完成全部渤海港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建造施工作业后,经考核达到合同规定的全部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建设方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供全额税务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复印件等支持文件后,四十五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60%。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四十五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该质保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425000元,被告主张已于2017年1月3日完工,原告自认于2018年2月6日验收合格,对于被告主张合同外的工程价款,原告认为应属于合同内的固定总价,不应单独计价。且原告主张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工期延误,应支付违约金,双方未能调解一致,故成讼。
驳回原告天保中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
书 记 员 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