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869号之一
原告:上海首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嘉铭。
被告: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首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谭映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