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869号
原告:上海首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诸暨森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首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森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673.3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诸暨森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673.3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